南国早报讯(记者肖世艳)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印发了《广西旅游景点价格管理目录》,根据各景点的类型,对景区及政府的定价权限进行细分,各单位不得再因任何理由“越界”定价。
11月20日,广西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长期以来,由于各旅游景点的定价权限未能明确,导致旅游景点的定价随意性大,因服务质量与价格不对称所引起的价格欺诈行为屡见不鲜,游客对景点的投诉较多。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管理秩序,规范旅游价格管理行为,自治区物价局于近日审核并公布了第一批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要求根据旅游景点的类型,由不同部门对旅游景点进行定价。公益性景点实行政府定价,资源保护性景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投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包括旅游参观景点门票,景区内的缆车、索道、游览车、专用交通车票等价格。
据介绍,在2007年6月以前,广西将继续分批审核并公布旅游景点价格管理目录,对于此次尚未公布或漏报旅游景点价格管理目录的有关市、县,在自治区审核价格管理目录期间,可暂按该旅游景点原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调定价管理。但过去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进行调、定价管理的景点,在自治区没有核批之前,不能随意增加。
另外,对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国家、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单位,涉及国家边境管理跨国旅游等重要游览景点价格,包括南宁市的青秀山风景区、灵水风景区、大明山风景区,柳州市的都乐公园、程阳景区、贝江景区,桂林市的漓江景区、两江四湖景区、龙胜温泉景区、芦笛岩、七星岩、印象刘三姐景区等旅游景点,实行自治区、市两级价格协调制定。这些景点在提价前,由自治区物价局对提价的必要性进行综合论证提出协调意见,并就提价水平与相关景点价格协调平衡后,方可实施提价。